与轻罪案件相比,重罪案件的基本情况更为复杂,同时也往往会给社会带来更严重的恶劣影响,那么重罪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1月11日上午,在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文山州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何磊就以上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重大刑事案件(即重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由州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及基层检察院专门检察官负责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包括重罪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从今年1至10月份的适用情况看,文山州检察机关重罪检察业务条线的适用率达到了73%。
与轻罪案件相比,重罪案件在案件的基本情况、社会危险性、指控犯罪的难度以及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的态度上更为复杂和困难,我们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于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的,从严把握从宽的幅度;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从实践来看,在重罪领域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着特殊的价值:
一是有利于提升案件办理质效。通过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说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对量刑带来的影响,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防线,转变认罪态度,从而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办案质效。
二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通过认罪认罚,让犯罪嫌疑人的真心认罪悔罪和自愿认罚赔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被害人、家属及社会公众的恨意,弥补被害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遭受的损失,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达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
本台记者:王鹏飞 项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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