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为民 能动履职丨文山检察机关全力挽回集资诈骗等案件群众经济损失

2022-07-14 15:34:21

来源: 浏览: 7,134次   0   0 举报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等案件办理中

难点在于挽回受害人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就挽回群众的损失方面

做了哪些工作?

我们一起来看~

在今天(7月14日)下午举行的文山州“守护平安、伴你幸福”检察院专场新闻发布会上,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砚强就现场记者提出的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诈骗等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如何挽回群众经济损失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


具体举措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文山州人民检察院通过每月定期的业务数据分析,通报全州各县(市)院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情况,及时查找问题,制定解决方案,推动追赃挽损工作做细做实。

二是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结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将追赃挽损贯穿到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环节。在侦查阶段,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尽早搜集固定关于涉案财物权属的证据,建议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犯罪所得一切财物和孳息,要确保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三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配合法院对涉案赃款应追尽追。


经典案例分享

案例一:文山州蓝天矿业开发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本案涉及被害人较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审查证据,对作案手段、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后是否有收益、嫌疑人收取资金后资金的流向等逐一作出认定。办案期间,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涉案相关不动产扣押查封,促成被告人积极退赔,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人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及时联系被害人,确保在三天内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听取被害人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精准认定涉案金额、严格审查涉案资产权属,及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取证和追缴涉案财物。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将追赃挽损作为必备要件严格审查,对涉案资产处置提出明确意见。积极主动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充分沟通,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力规劝犯罪嫌疑人退赃,对积极配合退赃,认罪认罚的,该宽则宽,对拒不配合的,当严则严,促进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退缴赃款,尽力挽回被害人损失。

案例二:麻栗坡县检察院办理的青某某、卢某某等4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在补充侦查提纲中明确查证吸收资金的途径及手段、非法吸收资金的流向、涉案财产等,通过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构建起完整证据链,并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扣押25万余元涉案款,尽力挽回被害人损失。

案例三:文山州检察院办理的王某集资诈骗案,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将非善意取得赃款赃物持有人列为追赃挽损工作对象,提出明确追缴赃款意见,在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退赔财物来源、明确处置意愿后,将持续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直接建议法院在判决中对相关财物依法处理,将款项发还被害人。


本台记者:古魏魏 何昕霖

编辑:牟星 周秋

制作:王南 冯明兰

责任编辑:杨珉川

 



注册后发表评论

  • 扫描下载视听文山客户端

  • 关注视听文山微信公众号

视听推荐

新闻推荐